主 題:神為了救以色列人而行十災擊打埃及人長子是否合理
作 者:Gilbert
作者簡介:台灣 台北 永和禮拜堂會友
張貼日期:2002.5.29 (有授權張貼)
發表紀錄:初次發表

 

神為了救以色列人而行十災擊打埃及人長子是否合理

 

民國84年在信望愛BBS站,我們有一群同工在tw.bbs.soc.religion這個news group上一起做護教的服事。會選擇這個題目,是因為這些年來這個群組上持續有相當數量的敵對基督教文章,是繞著舊約中的屠城、滅族等記載來質疑基督教信仰中的神,是否真如祂所宣稱的慈愛與公義。雖然我們這群同工曾經處理過這類的問題,但是我想藉著這個主題做出一些更有深度的探討,且嘗試探討是否能歸納出一個一般性的原則,來解釋在舊約中的這類問題。

 

背景

 

當時猶太人寄居於埃及,被埃及人大大苦待。神向摩西重申所立之約,「要把他們寄居的迦南地賜給他們要用伸出來的膀臂重重的刑罰埃及人,救贖你們脫離他們的重擔,不作他們的苦工我要把你們領進去,將那地賜給你們為業,我是耶和華。」(出6:2-8)降災的原因即出於此。關於十災的記載,是出自於舊約聖經出埃及記7- 11章。第十災的預言在第11章,實踐於第12章,記載神降災要擊殺埃及頭生的(含長子,以及所有的頭生的牲畜),這是神降災與埃及人的最後一災,也是最嚴重以至於讓法老鬆口放猶太人離開埃及的最後一擊。

 

質疑

 

針對十災中最後一災擊殺所有埃及頭生的,一般會面臨的質疑可以歸納集中於以下兩類:

1.   神的慈愛:假如神是慈愛的,怎麼能降下這種殘忍的災禍?

2.   神的公義:埃及人的長子應當無辜於苦待猶太人,神擊殺他們是否公平?不讓猶太人離開埃及的應該是法老,跟庶民(甚至牲畜)有何關聯?為何不僅僅擊殺法老的長子就好了?

 

第一個問題:神的慈愛

 

探討一:特別受慈愛的族類--「猶太人」

 

「猶太人」在是特別被揀選的族類,舊約歷史以這個民族為中心,神的同在也在猶太人身上顯明。申7:7-10很清楚的這麼記載:

 

耶和華專愛你們、揀選你們、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原來你們的人數、在萬民中是最少的。只因耶和華愛你們、又因要守他向你們列祖所起的誓、就用大能的手領你們出來、從為奴之家救贖你們、脫離埃及王法老的手。所以你要知道耶和華你的神、他是神、是信實的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當面報應他們、將他們滅絕.凡恨他的人必報應他們、決不遲延。

 

所以神的慈愛在舊約時代顯明於猶太人身上。但是若我們閱讀整本舊約聖經,我們還是會發現即使神恩待猶太人,卻因為猶太人的罪惡,神也懲罰他們。因此神是守約施慈愛的神,但是對罪惡,神卻不寬容。這將帶出下一個探討。

 

探討二:神的聖潔

 

除了慈愛,神也是聖潔的神。利未記19:2記載神對摩西所說的:「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希伯來書12:14也說「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所以神不單聖潔,也要選民以色列人聖潔。聖潔的神恨惡罪惡,祂是「忌邪」的神(出20:5)。此處也延伸出神不僅是守約施慈愛,也是會發怒、懲罰罪行的。因此若我們談神的慈愛,而忽略祂的聖潔,就是對神心意不了解、片面的將神矮化成只有慈愛卻沒有原則的神。當我們談及神的慈愛,我們就不能不提及神的聖潔(以及祂的公義)。

 

探討三:神的方式

 

在舊約中,我們可以看到神在歷史中的種種作為。此處談到的是祂在埃及降下的第十災擊殺埃及一切頭生的。在舊約歷史中,也(至少)提及了以下的類似難題事件:

1.   19:25,神懲罰所多瑪、蛾摩拉的罪惡,滅絕所有的居民。

2.   2:14,神依誓言擊殺了所有出埃及的人,所以那一代的猶太兵丁都不得進入迦南地。

3.   8:24,神將艾城的人都交給猶太人,而猶太人滅盡所有艾城的人。

4.   撒上15:3,神命令猶太人滅盡所有的亞瑪力人,包含牲畜。

5.   王下10:17,猶太人滅盡亞哈家所有的人,如以利亞所說。

6.   50:21,神命令猶太人去滅盡米拉大翁、比割的居民。

 

上面所提及的事件,有些是出於當地居民的罪惡,有些是出於神對猶太人的帶領。但是若我們從歷史的發展來看,這些事件都是在神的計劃之中。我們必須相信神的要求(耶22:3-5)對祂自己同樣有效: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要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在這地方也不可流無辜人的血。你們若認真行這事、就必有坐大衛寶座的君王、和他的臣僕、百姓、或坐車、或騎馬、從這城的各門進入。你們若不聽這些話、耶和華說、我指著自己起誓、這城必變為荒場。

 

第二個問題:神的公義

 

探討一:埃及人真的是無辜的嗎[1]

 

有人主張不讓猶太人離開埃及是法老一人的決定,而埃及人民對此毫無影響力,所以埃及全民是無辜的。但是埃及全民仍然有機會在前九災發生時就離開埃及,規避神的刑罰。在出12:38記載有許多外族人(和合本譯閒雜人)與他們一起離開埃及,這些外族人中應當也有埃及人,這表示這些埃及人不是旁觀者,而是參予者。

此外,埃及人在出12:33催促猶太人盡速離開埃及,因為「我們都要死了」。由此可見雖然在法老的統治下人民享有的權利有限,但是他們還是有可能去改變法老的心意,他們只是不肯。他們心中傾向於把猶太人留下來服苦役,直到第十災降下為止。

 

探討二:以國家為集體對象[2]

 

正如先知以賽亞時代的亞哈斯王一樣,眾民因為王的罪惡而受苦受災。在摩西時代,埃及的情形也是如此。以整個歷史過程來看,當有組織的政府成立以來,政府的作為都影響其國民。在整本舊約中跟選民有關的記載,都顯示了神懲罰國家領導人時,也影響到該國的民眾。在猶太人的國家中是如此,在埃及也是如此。當埃及王決定拆毀誓言,做出一連串反悔的行動,蔑視全能之神,結果就是摩西曾預先警告的毀滅性災難必然臨到。縱然前九個災難已經影響尼羅河谷的所有居民,但因著神的懲罰,整個埃及地長子即頭生的牲畜都因此喪命。埃及人可能需要一次及時的政變來推翻法老的政權,但是埃及人仍然以法老為他們合法的統治者,而法老終至做出會影響埃及全民的決定,讓埃及全地承受了最嚴厲的第十災。

 

探討三:是一場兒童疾病嗎[3]

 

另一種爭議性的看法,是當時在埃及流行一種疾病,造成許多兒童死亡。而從猶太人的歷史看來,這變成是僅發生於長子身上與頭生的牲畜的災害。然而真的僅是一場自然的疾病,經過猶太人史家轉化成神的降災嗎?

將第十災轉化成自然且較容易接受的說法,將無法避免以下幾個問題。

1.   長子不見得就是兒童,他們可能是法老王位的繼承人,或者即將繼承家產的貴族。所以擊殺長子對埃及人來說是一件重大的打擊,因為最看重的下一代中的佼佼者,因此災害而喪命。這不應該是一次自然事件所可以解釋的。

2.   這次的事件耶和華神再次擊敗埃及的眾神,「要敗壞埃及一切的神,我是耶和華」(12:12)。這是一次大審判,且由「我是耶和華」這句話所斷定。再也沒有其他的權力可以尋求,也沒有更大權威可以印證。在此事件以後,摩西的地位改變了。首先摩西是跟法老懇求,到九災的降下與法老的反悔,及至第十災的降下,法老一改對摩西與猶太人的神的輕蔑,同意讓猶太人離去。這是對法老與埃及宗教的最大打擊。這個事實也無法以自然事件來解釋。

3.   第十災不僅降在埃及人的長子(長子不見得就是兒童),同時也臨至頭生的牲畜。我們很難接受一場兒童疾病,不單單是人畜共通,也可能侵襲可能正處青壯的年輕人或者牲畜,同時身處埃及的猶太人卻並未受襲[4]

 

探討四:是比喻還是確實的描述[5]

 

聖經強調這場災難有「天子與庶民皆無可避免」的特質,連磨麵的卑賤女奴也無法避免。(出11:5磨子後的婢女)然究竟出11:5所說的「一切」是真指所有人,還是一個慨括性的說法(如出9:6「埃及的牲畜幾乎都死了」)?另外,希伯來文的「頭生」一字,是指「青春年華」或者「全地精英」呢?埃及失去了最優秀的青年,其中還包含法老的繼承人,這麼大的災禍才能解釋法老的反應。所以在此我們只能肯定的說,無論是比喻或者是確實的描述,這次事件的確造成歷史的扭轉,神再次重申對猶太人的「約」,以及歷史在神的計劃中繼續進行。

 

結論

 

基於以上的討論,我在此作以下幾項結論:

 

1.   當我們思考神擊殺埃及一切頭生的是否「合理」時,我們應該從神的救贖計劃來看。歷史在神的掌握中,所以神的一切作為都是有其意義。在舊約中的計劃主要是圍繞「選民」猶太人。若我們忽略降災在神計劃中的重要關鍵,那我們自然會認為這樣的事件不合理。然而若從啟示的進程來看,沒有一個事件不是出於神的計劃。

2.   若我們思考神的慈愛,而忽略神的聖潔與公義,那麼這樣的討論必然造成片面的疑惑。若神是有位格的神,那麼我們就不應該簡單的將神的作為歸納於祂的某種屬性。

3.   神是歷史的神,對於舊約中祂的種種作為,我們必須承認祂的主權。神不一定要照人的想法來行事,祂是獨行奇事的神(詩72:18)。在歷史細節沒有足夠清楚的記載,且我們窮盡心力解釋卻無法找到圓滿答案時,我們必須相信他「不流無辜人的血」,但同時必須將歷史的主權還給祂。

4.   本文一開始筆者嘗試要歸納出一些一般性的原則來解釋這些舊約記載的難題,但是至此筆者不得不承認神的道路高過人的道路,神的意念高過人的意念(賽55:8-9)。我們無法測透這些難題的圓滿解釋,也無法歸納出這個一般性的原則。神自有主權。人必須降服在神的主權之下,方得一窺神的啟示。



[1] 參考自Norman Geisler & Thomas Howe, "When Critics Ask: A Popular Handbook on Bible Difficulties" p.74-75, Baker Books, 1992 1st Ed, Illinois,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 這裡的論述主要出於Gleason Archer,李笑英譯,「聖經難題彙編」p.160,角聲出版社,1987.12初版,香港。

[3] 請參考Bernard Ramm,陳培珊、張家龍譯,「信徒實用聖經註解(出埃及記)」p.84-86,種籽出版社,1992.4初版,香港。

[4] 這點是筆者自行歸納而得。

[5] 此處的論述參考自Alan Cole,李永明譯,「丁道爾舊約聖經注釋:出埃及記」p.115-116,校園出版社,2000.6初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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