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瞻仰主榮光
作者:Gilbert      台灣 台北 永和禮拜堂會友
張貼日期:2002.3.15 (有授權張貼) 初次發表 回CCN主頁 歸正網版權宣告 至留言板回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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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仰主榮光

什麼是榮光 

「榮光」與「榮耀」二辭的意義在聖經裡面是相同的。

34:29-35與林後3:7-13提到以色列人怕看到神臉上的榮光。在西乃山神與以色列人立約時,以色列人起誓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出24:7)跟著,摩西把牛血灑在百姓身上,作為立約的憑據。既然以色列人起誓遵行律法,從此責任就在他們身上了。若他們背約,律法就定他們的罪。所以保羅稱摩西的職分為「定罪的職事」(林後3:9)。既然那「將廢的」職事有榮光,那麼保羅所承擔的「新約的職事」,榮光必更大了(林後3:6)。

 

3233記載三次摩西為拜金牛犢而背約的以色列百姓禱告,並記載了這三次摩西的祈求,以及神的回覆。

 

第一次的禱告(出32:11-1331-3233:12-23),摩西求神的同在,並求神接納拜過偶像的百姓(33:12-13)。第二次的禱告,摩西再次求神親自與百姓同在(出33:15-16)。雖然兩次神都答應了摩西,但摩西卻要求第三次。這次摩西求的是「求你顯出你的榮耀給我看。」(出33:18)神回答摩西說,他要把他一切的「恩慈」顯出來,在摩西面前經過,並宣告自己的名。神說摩西不能看他的「面」,只能看他的背。這意思是不能定睛看神的本體,只能看神榮光過去後的一點餘光。神所彰顯的榮耀是有內容的,這內容就是「恩慈」(詩16:2),也是神的名的內容。

 

摩西觀看與經歷神的榮耀,就是經歷神的同在,和對神的名有更深度的認識,而神的名代表的是神的本性。摩西禱告後,神兩次宣告自己的名(出33:1934:5-7),啟示他的本性。保羅曾引用神第一次的宣告,肯定神的主權(羅9:15)。

 

摩西要求看神的榮耀,一方面是要在自己與神的關係上得確據,另一方面是要明白神為什麼接納背約的百姓。摩西發現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仍然有效,因神應允不除滅以色列民。第二次祈求後,神應許派一位使者引領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可是同時說他不親自與「應著頸項的百姓」同去,免得滅絕他們(出33:3)。摩西第三次祈求以後,神終於答應親自與百姓同去。神如此寬容悖逆的百姓,有沒有違反他自己的公義?神為什麼可以不按照西乃之約來施行審判?答案在神的名的宣告:

 

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出33:19)。

 

這宣告引領我們進入至聖所,瞻仰主的面與榮耀。這啟示使我們看到,原來神的諸屬性中,最能彰顯他榮耀的一項,就是他有施恩的主權。神有主權憐憫不配的罪人。這憐憫人的主權,就是「恩慈」的源頭,是神的榮耀。認識神的主權,就是認識救恩是出於耶和華。

 

有學者認為榮光的目的,是指向基督,或者舊約的成全,並且回到出34:29-35所講,亞倫與以色列人看見摩西面皮發光,就怕挨近他,於是摩西向他們說完再度立約的話後,就用帕子蒙臉。所以榮光所產生的果效或目的是審判。但是也有人認為,榮光主要的目的是要憐憫不配的罪人。

 

33:22那裂開的磐石預表神的羔羊耶穌基督(林前10:4)。保羅在林後所講的榮光的功能,也是憐憫與拯救。

 

觀看神的榮光使信徒變成主的形象(林後3:18),蒙恩的人有榮光照入他們的心(林後4:4)。他們在耶穌的面上得見神的榮光(林後4:6),因此榮光對他們不發生審判的功能,乃是叫他們活,使他們被算為義(林後3:6-9)。榮耀的彰顯是神的聖潔與憐憫雙重的臨到,榮光的目的,是憐憫不配的罪人。

 

雖然榮光彰顯的主要目的是拯救,但在基督來臨之前,連摩西也不能定睛觀看的榮耀,也就是不能觀看神的「面」。裂開的磐石代表基督(林前10:4)。在基督裡,罪人得蒙赦罪,被立為後嗣。因此可以看榮耀而不死。保羅說:「神榮耀的光顯在耶穌的面上。」(林後4:6)。在舊約的時代,基督還沒來臨,因此舊約裡的榮光,好比神的「背」。如今基督已經來臨,並未我們成全救恩,因此新約的福音所彰顯的榮光,好比神的「面」。如此矛盾得以化解。因著主耶穌,我們可以看到神的榮光,但不是用肉眼看到。神的榮光,是照入我們的心(林後4:6),所以是用心眼看到的。

彼得對信徒說,你們雖然沒有用肉眼見過耶穌,但因信他,心裡有說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彼前1:8)。藉著聖靈,耶穌與我們同在,因著聖靈,我們認識了主,也學會愛他。愛他越多,心理的榮光就越大。在這過程中,聖靈使我們聖化,越來越效法主的形象(林後3:18)。

神的榮耀的內容,總而言之,是神施恩的主權。墮落的人失去了神的形象,無力自救。神有揀,選與拯救罪人的主權,並且出於這主權,白白的恩典,因基督的犧牲,無條件的臨到蒙恩的人身上。無條件的意思就是,人蒙恩,其原因不在乎人,乃在乎神。羅9:14-16保羅相當清楚的說明主權在那位對摩西說「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的神。

瞻仰主的榮光是一個很隱密的主題。它之所以隱密,是因為這是基督徒內在生活中最私密的一部分,就是與主相交。這個部分也是我認為在基督徒生命中最難以筆墨形容的部分。我視之為神超然(super naturally)的向人顯現。

 

瞻仰主的榮光第一步是要認罪。人非聖潔不能見神的面(來12:14)。羅馬書8:3-4也記載同樣的步驟。摩西在西乃山上亦是如此,歷世歷代的基督徒也是如此。

 

瞻仰主的榮光第二步是要倚靠天父。我們努力的原動力是來是神(腓2:13)。透過禱告認罪以外,我們還應把一切的試探、憂慮、苦楚、重擔、挫折,藉禱告帶到父神面前交託。若需要智慧,就向神求智慧,並相信祂必賜予(雅1:5-6)。

 

瞻仰主的榮光第三步是要參加團契。正常的團契生活是一種恩典的媒介,使人成聖。羅馬書十二章,保羅教導信徒應參加團契生活。一切的誡命都包含在「愛人如己」一句話裡(羅13:8-10)。此外在團契中應該是彼此配搭,互相連絡(羅12:4-5),建造基督的身體,也就是教會。

 

行文至此,我想更進一步談談我自己的看法。

 

我寧願用一個比較存在式的字眼「遇見」(encounter)來說明「瞻仰主榮光」的經歷。

 

類似的經歷在約伯記也有記載。公義的約伯歷經種種人生的災難,也有一群好朋友給他很多忠告。但是心中忿忿不平且滿懷疑惑的他,至終並未獲得任何釋懷,直到神對他的顯現。當約伯「遇見」(encounter)神時,他所有的問題都不再困擾他,因著神的臨在,他明瞭神的權能,且懊悔自己的怨言(約42:2-6)。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他遇到的種種不順遂並未消除,僅是單單見神的面,他得以超越所有的疑惑與困難。這裡約伯的行動是:承認神的主權,悔罪。

 

我個人第一次的經歷,當然是我信主的時候,1985冬我「遇見」(encounter)了神。這是我人生中最重要也最鮮明的一個經歷之一。當我願意承認自己是一個罪人,需要神進入我的生命中做我的救主時,那種內心的悸動至今仍存。(請注意當時的呼召僅僅提到接受耶穌做我生命的「救主」,並未提到「救主與生命的主宰」。這個後來出了很多問題。)決志當時,我覺得會堂裡的燈光突然更亮了(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淚水在眼框裡的緣故),我的人生也不再如失根的浮萍,得以安穩在神裡面。

 

信主以後,是否我天天或者常常都有這種超自然(super natural)的經歷呢?沒有的。其實我的基督徒生命中,這種神的顯現次數非常的有限(卻總是在信心危機時)。這甚至曾經讓我懷疑神的攝理(providence)天地萬物,是否除了維持創造的恆定以外,並不願意常常涉入我們日常的生活之中?假如「瞻仰主的榮光」是基督徒應當常常行的,那麼是否意味這種行動僅僅止於基督徒的私領域、或者基督徒跟神在內室之中的互動呢?

 

從「更新我心」[1]一書中看來,似乎「瞻仰主的榮光」是一個持續進行、且並非總是超然的經歷,反倒是類同每日讀經禱告與神相親的過程。這點跟我認為的「遇見」是不太一樣的想法。若是神的榮光顯現,所帶來的應當是人的自卑、悔罪,進而願意承認神的主權,而帶來的靈命更新。這一點應當是跟約伯的經歷是相同的。在我個人信主的經歷上也是一樣。雖則我也同意每日閱讀聖經,在聖靈的光照下,我們可以更了解神的話語。在每日的禱告中,因著與主相親,我們更能體會神對我們個人,以及祂其他的心意。但是與其採取以上的想法,我還是寧願將主的榮光顯現看作是神與人的相遇,是一個超自然的事件,是並不常常出現但是卻總能帶來人心莫大改變。

 

信主至今,我的人生並未因之而順遂無礙,自己的靈命也有高有低。但是因為對神的信仰,我仍然對自己的人生有希望,相信神仍然願意施恩給人。常常到神面前尋求他的旨意、閱讀聖經、實踐信仰,我相信這是神對基督徒的期待。



[1] 參陳濟民、周學信等著,許宏度編「更新我心」p.199-217,第十篇周功和「瞻仰主榮光」,2001年6月初版,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台北。